(一)依據教育部體育署與救生員訓練機構約定事項規定,參訓者願依教育部體育署救生員訓練機構約定事項規定接受訓練,立有切結書,得參加本次救生員訓練。
(二)結訓取得訓練證明,如欲報名救生員檢定須注意下列事項,依據教育部體育署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六條規定,應檢人曾犯下列罪名之一且經法院判決確定者,不得參加教育部體育署救生員之檢定:
1.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罪。
2.犯刑法殺人罪章之罪。
3.犯刑法傷害罪章之罪。但不包括過失犯。
4.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。
5.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罪。
6.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。
7.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。
犯前項第六款以外各款之罪,而有下列情形之一,於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前十二年以內,未再受前項各款罪刑之宣告或執行,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:
1.緩刑期滿,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。
2.受有期徒刑之宣告,經執行完畢或赦免。
二、重要日期
事項 | 日期 | 備註 |
簡章公告 | 即日 | 網路公告 |
報名 | 4/30止 | 限額30名,逾期不予受理 |
報到 | 5/9 | 18:00攜帶個人泳具至訓練大社游泳池報到 |
結訓測驗 | 5/21 | 各單項、綜合測驗 |
證書發放 | 5/31以前 | 可自取或郵寄 |
三、報名日期
即日起至4月30日,限額30名,以郵戳為憑,逾期不予受理。受理報名人數若不足15人,本校得一方逕行取消本次訓練活動,倘延期舉辦將另行公告,已受理報名者其效力不影響,無法延期者得全額退費。
訓練時間:111年5月09日(一)至111年5月21日(六)
訓練地點:高雄市大社區金龍路42號(大社游泳池)
詳細簡章:1110509體育署救生訓練簡章